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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92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曾雨明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承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承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桃交簡字第15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1年3月13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帳戶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時,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用以匯入詐欺贓款後,再利用語音轉帳或以存摺、金融卡提領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使檢、警、憲、調人員均難以追查該詐欺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欺集團所犯詐欺罪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3分許前某日時,在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之溫州公園,將其名下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嗣該人及所屬之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某日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Ruoxi Zhu」對林天祥佯稱:投資熙熙的商鋪可獲利云云,致林天祥陷於錯誤,而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3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9萬8,136元至上開永豐銀行帳戶,旋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將該等款項提領、轉匯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均為幫助犯。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蔡承翰明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帳戶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時,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用以匯入詐欺贓款後,再利用語音轉帳或以存摺、金融卡提領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使檢、警、憲、調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該詐欺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欺集團所犯詐欺罪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5日前某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州街附近之公園,將其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密碼,提供給網路認識之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該人於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將之轉交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2月17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投資網拍『宜品達』可從中獲得利益等由訛詐鄭冠鋌,致鄭冠鋌陷於錯誤,分別於112年1月5日上午11時20分許、同日上午11時22分許、同日中午12時7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5萬元及65萬元至蔡承翰申設之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內,即遭提領一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此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9195號起訴書之起訴事實及論罪,並有該起訴書附卷足參。被告蔡承翰於本件係提供其永豐商業銀行上開帳號帳戶予詐欺集團,與上開另案起訴案件所提供者係同一帳戶,是本案之犯罪事實與上開另案起訴書所述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二案間乃屬法律上同一案件。

㈡上開另案起訴後現由本院(本股)於112年8月8日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455號繫屬審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則係於112年8月25日始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章戳可憑,本件繫屬既在上開另案繫屬之後,則依首開法條,自應逕為不受理之諭知。再本院於上開另案於112年11月14日審理時,已將本案犯罪事實依職權併辦,並定於112年12月12日宣判,有該案該日審判筆錄在卷足憑,併此指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9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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