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88號

侮辱罪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江德民何信儀黃皓彥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尚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尚騫於民國111年8月1日凌晨2時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中美店內,因商品結帳細故而與告訴人即該店店員杜孟鴻理論,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對告訴人出言辱罵「你他媽雞巴你怎麼會去陷害我」、「你白癡哦,重點是你要告訴我我有沒有偷拿東西」、「你腦子有洞我知道,所以我才解釋給你聽」等語,足以貶損杜孟鴻之人格。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該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