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 原告
- 歷克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言愷
- 被告
- 羅至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智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1、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本院112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全案證據資料。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爰引刑事案件之答辯理由等語。
理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及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