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7號
附民原告 黃志騰
劉燕豔
- 訴訟代理人
- 謝崇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許智翔
- 訴訟代理人
- 邰利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智
- 法定代理人
- 附民被告 元鼎盛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元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相關刑事案件:112年度桃交簡字第9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