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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佳宏方楷烽黃弘宇

附民原告 黃志騰

劉燕豔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許智翔
訴訟代理人
邰利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智
法定代理人
附民被告 元鼎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元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相關刑事案件:112年度桃交簡字第9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黃弘宇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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