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請調查證據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陳品潔蔣彥威王鐵雄

被告
光智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文正
被告
歐威儀器有限公司
代表人
梁明智
被告
蔡文斌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郁淳律師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賈鈞棠律師

絲漢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 38號),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件列表所示之林裕清警詢、偵訊影音光碟,准予轉拷交付予選任辯護人黃郁淳律師、賈鈞棠律師、絲漢德律師。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所載。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法庭電子筆錄光碟或轉拷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亦有明文。是辯護人於審判中之閱卷權自包含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錄音、錄影之權利在內,以為有效辯護之憑藉,或藉以預為勘驗期日之準備,或藉以究明筆錄所載之陳述內容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究否相符,或藉以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並促進法院調查證據之效率。

三、查聲請人業已釋明調閱如附件所示光碟之必要性,則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