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俊龍
具 保 人 吳俊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俊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吳俊輝因受刑人即被告吳俊龍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依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此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580號刑事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喚被告暨通知具保人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偕同被告到案及逾期未到案將沒入保證金之效果,詎被告及具保人皆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時間到案執行,惟聲請人嗣後指揮警員拘提被告,均無效果,且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並無在監、在押等情,此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函稿、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各1件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