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56號
- 受刑人
- 馬若愚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738號判決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被告當事人馬若愚所犯公共危險案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非經正當法律程序而判決,檢察官據以執行顯有抵觸憲法之疑義云云
二、「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所示,受刑人所指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2月9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1141號提起公訴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0年4月13日以109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受刑人犯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5月18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945號判決上訴駁回,受刑人及檢察官均未再提起上訴,而於111年7月5日確定在案,故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該案業經確定而簽發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於法並無不合。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之規定,受刑人得以聲明異議之客體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法院之刑事判決不在其內,是受刑人前揭指摘原判決審理過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一節,自不得依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
四、綜上說明,本件聲明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