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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44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郭于嘉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具保人
許進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具保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因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受刑人如數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79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字第12999號案件執行;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法傳喚,仍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且拘提無著等節,固有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惟受刑人於本案在民國112年12月19日繫屬於本院前,已因另案自112年12月14日起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迄今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則受刑人既於本院裁定前即已喪失人身自由,顯已非屬「逃匿中」之狀態,依上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裁定沒入具保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044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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