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6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潘政宏蔡旻穎翁健剛

聲請人
楊紹翊律師(即被告蔣嘉凱之選任辯護人)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本院111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楊紹翊律師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蔣嘉凱之選任辯護人,被告前因殺人案件,經鈞院以111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判決處死刑,因二審法院未親自見聞被告於一審之情形,而筆錄記載被告之發言未達逐字記錄之程度,且被告發言時之語氣、表達方式無法以文字記錄,但此部分會影響對於被告心中想法之判斷及認定;另於開庭後被告曾遭被害人家屬攻擊,亦表示應該的(因開庭結束而未記載於筆錄上,惟應有錄音),被告並非未曾表達任何歉意,被告亦未曾於開庭中表現出任何未重視被害人死亡結果之情,卻經鈞院判處死刑,為維護被告權益,故有調取鈞院如附表所示法庭錄音之必要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案件於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律師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除有依法得不給閱之情事外,仍應准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及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0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蔣嘉凱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111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判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本院依職權送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係被告本案於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之選任辯護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委任狀在卷可憑,經核聲請意旨係為主張或維護被告法律上利益,並於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已敘明理由,復無依法不予許可之情,核其所請,為有理由。末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法院組織法第90之4條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等規定,並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禁止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本院111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案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時間(民國) 備註 ㈠ 111年4月19日 準備程序 ㈡ 111年5月24日 準備程序 ㈢ 111年6月7日 審判 ㈣ 111年6月14日 審判 ㈤ 111年11月22日 審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6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