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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1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述亨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徐紳霈
受刑人
黃信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紳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謙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經具保人徐紳霈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信謙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且經具保人徐紳霈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7年原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徒刑,經受刑人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7號判處罪刑確定,復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420萬元確定。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亦拘提無著,迄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另受刑人亦無另案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1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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