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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鄭吉雄羅文鴻姚懿珊

  • 被告
    錢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緝字第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20435號、第21364號、第22071號、第26904號、第29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錢駿犯如附表四編號1、2「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錢駿與李亞綸(所涉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自民國109年2月27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 術為手段之詐騙集團,擔任上開詐騙集團內提領詐騙所得款項車手頭之工作,嗣錢駿、李亞綸與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二「匯入帳戶」欄內所示之帳戶內,復由錢駿本人或陪同李亞綸,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之人匯入附表二「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之款項,嗣將領得之款項轉交上手,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置於詐欺集團實質控制並掩飾、隱匿詐騙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定。被告就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均適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錢駿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22號卷【下稱本院卷】二第292頁),且有 如附表二各編號證物欄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有所修正、增訂,經總統公布,於112年6月16日、113年8月2 日施行。比較新舊法如下: ①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之規定,於113年7月31日有所修正,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同法第19條 第1項,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又按同種之 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35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比 較新舊法之輕重,應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必其高度刑相等者,始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②洗錢防制法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有所修正,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後,變更條次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歷經上開修法後,被告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有該條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後修法並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之減刑要件。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歷次修正後之減刑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③本案經綜合比較上述被告本案犯行所涉洗錢罪之法定刑、自白減輕其刑等修正前、後之規定,自整體以觀,應適用113 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對被告較為有利, 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應一體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之規定。 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業於112年5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 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 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就該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未修正。是此部分修正對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行並無影響,即對上開被告並無有利不利之情,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 二、罪名: ㈠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李亞綸與詐騙集團其餘成員就附表二編號1、2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罪數 ㈠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告訴人遭詐騙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 先後轉帳至如附表一編號6之帳戶,該詐欺正犯對於告訴人 所為數次詐取財物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爰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騙受損,甚至畢生積蓄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加入詐欺集團,率爾分工參與詐欺犯行以圖謀獲取不法所得,顯然缺乏法治觀念,漠視他人財產權,致社會互信基礎破毀,所為實屬不該。又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和解,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亦未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情節及角色分工地位、犯罪所生損害、前案素行,暨其陳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按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依據現有卷證,被告除本案之外,尚有數罪併罰之另案而有與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可能,是參酌前揭裁定意旨,爰不於本案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六、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本案詐欺行為,因而 獲得新臺幣(下同)2萬元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 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92頁),是認被告犯罪所得為2萬元,且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錢駿與另案被告李亞綸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三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三所示之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三「匯入帳戶」欄內所示之帳戶內,復由被告指示另案被告李亞綸、謝易勲共乘該集團所指派不知情之錢緯驊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不知情之陳威羽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或由另案被告李亞綸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另案被告謝易 ,分別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由另案被告李亞綸、謝易勲持該詐欺集團於不詳時地所交付如附表三「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在ATM自動櫃員機插入該等提款 卡,依詐欺集團指示鍵入密碼及金額數字後提領款項,再由另 案被告李亞綸將領得之現款及金融卡交由被告再層交上手,以製造資金斷點,而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置於詐欺集團實質控制並掩飾、隱匿詐騙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就附表三所示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 。 貳、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412號判決 意旨參照)。 參、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如附表三所示部分,無非係以證人即另案被告李亞綸、謝易勲、證人陳威羽、錢緯驊之供述,以及如附表三各編號之證據欄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堅詞否認上揭犯行,並辯稱:我沒有參與詐欺集團,李亞綸有拿過提款卡給我,要我去領錢,但我領完就把錢跟提款卡一起還給李亞綸,其他的事情我都不知情等語。 伍、經查: 一、證人李亞綸於109年4月20日及109年5月2日警詢時雖證稱: 錢駿在通訊軟體「釘釘」的暱稱是「台銘」,他是車手兼收水等語(見偵21364第37頁至第41頁,偵26904第27頁至第30頁),惟於本院審理時改稱:我不知道通訊軟體「釘釘」暱稱「台銘」的人是誰,也不記得擔任車手的期間內有無跟被告接觸過,被告有跟我出來一、二次,因為被告是何文淵派來的人,我領完錢後,會用工作機說錢已經領出來,然後上面會派人過來,對方是誰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1 頁至第268頁);又證人李亞綸於109年5月3日警詢時證稱:提領地點都是我們自己隨意決定的,所以我會先在外面隨意繞,等到工作機發指示後,才會去隨意地點提領等語(見偵29056卷第17頁),惟於110年1月22日偵訊時改證稱:錢駿 有給我一個工作機,會說何時要去何處領錢,我領完錢後,會把錢交給錢駿派來的人等語(見偵21364卷第405頁),可見證人李亞綸對於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中,是否負責指揮車手提領款項,並擔任收水一事,前後所述已非一致,又證人李亞綸於109年2月27日為警查獲後,先後接受警檢之調查,前後訊問至少30次,惟證人李亞綸始終不曾提及被告涉案其中,直至109年4月14日始供出被告為詐欺共犯,誠若證人李亞綸係欲獲邀減刑之寬典,衡情於偵查之初即應據實以告,豈有刻意隱匿之理,證人李亞綸供出被告之動機顯屬可疑,是證人李亞綸之證述既有前開瑕疵可指,要難執此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二、又證人錢緯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我是開白牌計程車的司機,我在109年2月29日、3月3日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兩名車手,一個坐後座,另一個坐副駕,坐副駕的人會叫我開車,要停車時再跟我說,當時是公司叫車,我不清楚叫車的人是誰等語(見偵22071第69頁至 第73頁、第75頁至第76頁,偵26904第119頁至第122頁,本 院卷第96頁至第105頁),觀諸證人錢緯驊上開證述,至多 僅能證明被告及證人李亞綸曾經搭乘證人錢緯驊駕駛之車輛,但尚不能僅因被告坐在副駕駛座,並且會告知證人錢緯驊何時開車、停車,即執此遽認被告即為證人李亞綸之上手。又證人錢緯驊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坐副駕的人看起來像是指揮者,因為副駕都沒在講話,只跟我說去哪裡、往哪走等語,然經檢察官進一步質以:後座的人上車後會拿東西給副駕駛座的人嗎乙節,證人錢緯驊證稱:不會,都沒有拿過等語,檢察官再追問:依照你當時的記憶,你如何判斷這兩個人可能的位階關係?證人錢緯驊答稱:沒有辦法判斷,我只知道旁邊這個可能是包車帶我走的人,然後要我往前走、停車,其他就沒講什麼等語(見本院卷第96頁至第105頁), 是以,誠若被告確實為證人李亞綸之上手,並親自指揮監督證人李亞綸提款,衡情證人李亞綸上車後,即會將領得之詐欺贓款交由被告收受,是證人錢緯驊上開證述,顯與目前詐欺集團車手與收水間之分工情形不符,且屬其個人臆測之詞,不足採信。 三、再者,證人即另案被告謝易勲雖坦承有擔任提款車手,然於另案警詢、偵訊及準備程序時迭證稱:我的工作只負責領錢,領完的錢就交給李亞綸,李亞綸會再把領到的錢交給上面的人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405卷一 第51頁至第61頁、第253頁至第257頁,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29號卷一第180頁),可見證人謝易勲對於領得之詐欺贓款會交由何人收受乙節,毫無所悉。至證人陳威羽於警詢時固證稱其為白牌計程車司機,且有於109年3月3日搭載兩名車 手等語,然尚無從證明被告與證人李亞綸、謝易勲間,就附表三所示部分,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無從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四、末以,如附表三各編號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至多僅能證明本案詐欺集團有對各該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但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參與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 五、綜上,公訴人雖認被告就上開公訴意旨所示部分,有指示證人李亞綸或謝易勲提領款項,復將車手領得之款項轉交上游等節,但證人李亞綸之證述既有前開瑕疵所指,且其餘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何詐欺犯行,自難以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是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卷內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為上開犯行,故被告此部分犯罪即屬不能證明,爰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追加起訴,檢察官邱健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及帳戶 1 高柏龍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柏龍永豐帳戶) 2 高柏龍所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柏龍富邦帳戶) 3 王姵雯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姵雯帳戶) 4 俞凱文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俞凱文帳戶) 5 連雅米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連雅米彰銀帳戶) 6 連雅米所有之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連雅米京城帳戶) 7 宋尚杰所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宋尚杰帳戶) 8 張嘉麟所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嘉麟帳戶) 9 林庭安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庭安帳戶) 10 蔡嘉薇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嘉薇帳戶) 11 胡凱麟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胡凱麟帳戶) 12 楊聖佑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聖佑帳戶) 13 張庭溱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庭溱帳戶) 14 謝偉成所有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謝偉成帳戶) 15 周佳霖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周佳霖帳戶) 16 王維倫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維倫帳戶) 17 湯崇民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湯崇民帳戶) 18 黃峻煜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峻煜帳戶) 19 洪豪澤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豪澤帳戶) 20 張芳嵐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芳嵐帳戶) 21 蕭鳳凰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蕭鳳凰國泰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及經過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證據 備註 1 何承恩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2月29日下午3時14分許,假冒為雅虎拍賣網站之賣家,致電何承恩佯稱:網路交易重複下單有誤須操作ATM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始可解除錯誤設定,致何承恩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38分許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2高柏龍富邦帳戶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7分許提領20,005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109年2月29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龍岡郵局) 錢駿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何承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6904,第103至105頁) ⒋證人錢緯驊於警詢、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119至122頁、偵22071卷第69至76頁、本院卷二第95至105頁) ⒌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6904卷第129至132頁) ⒍何承恩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偵26904卷第117頁) ⒎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8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2722號函暨高柏龍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二第119至121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7分許提領10,005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109年2月29日,應予補充) 2 林詩淳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3日下午9時12分許,假冒為購物店家客服、銀行客服,致電林詩淳並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林詩淳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3日晚間11時13分許 49,989元 附表一編號6連雅米京城帳戶 109年3月3日晚間11時26分許提領20,005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3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環北店) 錢駿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林詩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2071卷第63至65頁) ⒋證人錢緯驊於警詢、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119至122頁、偵22071卷第69至76頁、本院卷二第95至105頁) ⒌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2071卷第103至106頁) ⒍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表(一)(二)(見偵22071卷第95至101頁) ⒎連雅米之京城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123頁) ⒏林詩淳之台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見本院卷二第69至72頁) ⒐林詩淳之通聯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本院卷二第73至74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4分許提領20,005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環民店) 李亞綸 109年3月3日晚間11時15分許(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32,123元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5分許提領20,005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李亞綸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6分許提領20,005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李亞綸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11分許提領2,005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中壢外環店) 李亞綸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22分許 9,913元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27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鎮區○○路0號(合作金庫銀行新明分行) 謝易勲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23分許(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9,992元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及經過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證據 備註 1 李嘉慧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2月29日下午3時27分許假冒為86小舖網路購物客服人員、銀行客服,致電李嘉慧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ATM取消,致李嘉慧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27分許 29,123元 附表一編號1高柏龍永豐帳戶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5分許提領2,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2月29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中壢龍岡郵局)(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李亞綸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李嘉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6904,第87至89頁) ⒋證人錢緯驊於警詢、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119至122頁、偵22071卷第69至76頁、本院卷二第95至105頁) ⒌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6904卷第129至132頁) ⒍李嘉慧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偵26904卷第101頁) ⒎高柏龍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109至110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6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2月29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中壢龍岡郵局)(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37分許(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22,985元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52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2月29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鎮區○○路0號1樓(萊爾富超商平鎮桃圳店)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53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2月29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鎮區○○路0號1樓(萊爾富超商平鎮桃圳店) 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3分許提領8,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2月29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金平店) 2 查岱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日中午12時30分許,假冒為查岱山之外甥,致電查岱山佯稱:須借款作為投資周轉云云,致查岱山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中午12時20分許 15萬元 附表一編號3王姵雯帳戶 109年3月2日中午12時47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2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中壢精忠店) 李亞綸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查岱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二第177至181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99至101頁、123至125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日儲字第1090131871號函暨王姵雯之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偵20435卷二第51至57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09年3月2日中午12時48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2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中壢精忠店) 109年3月2日中午12時53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富莊店) 109年3月2日中午12時54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富莊店) 109年3月3日上午11時39分許 15萬元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1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莊壢店)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2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莊壢店)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5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2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中壢精忠店)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6分許提領9,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2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中壢精忠店) 3 孔韻景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2月28日下午3時4分許,假冒為i3FRESH網路商城之客服、台新銀行客服,致電孔韻景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依其指示操作匯款取消云云,致孔韻景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下午5時7分許 49,988元 附表一編號4俞凱文帳戶 109年3月2日下午5時49分許提領6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2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中壢自立郵局) 李亞綸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孔韻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二第193至199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103至105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日儲字第109013871號函暨俞凱文之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偵20435卷二第65至69頁) ⒍告訴人孔韻景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20435卷二第201至203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09年3月2日下午5時21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下午5時7分許,應予更正) 49,987元 109年3月2日下午5時50分許提領6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2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中壢自立郵局) 109年3月2日下午5時23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下午5時7分許,應予更正) 49,988元 109年3月2日下午5時51分許提領3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2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中壢自立郵局) 4 張欣湘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3日晚間9時許,假冒為Fresh 02購物網之客服、信用卡公司客服,致電張欣湘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須依其指示取消訂單云云,致張欣湘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3日晚間9時30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7分許,應予更正) 9,989元 附表一編號5連雅米彰銀帳戶 109年3月3日晚間9時56分許提領10,005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3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 謝易勲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張欣湘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1364卷第117至119頁) ⒋證人陳威羽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偵21364卷第73至77、211至213頁) ⒌連雅米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1364卷第99至107頁) ⒍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1364卷第109至111頁) ⒎張欣湘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偵21364卷第123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8 5 張正宗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日中午12時許,假冒為張正宗之外甥女(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外甥,應予更正),致電張正宗佯稱:須借款買房云云,致張正宗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4日下午1時30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時22分許,應予更正) 15萬元 附表一編號7宋尚杰帳戶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1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3月5日,應予更正、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桃園市○○區○○街000號1樓OK便利商店,應予更正) 李亞綸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張正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二第131至133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129至133頁) ⒌提領明細表(見偵20435卷一第173至175頁) 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行109年6月1日北富銀永康字第1090000044號函暨宋尚杰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0435卷二第27至38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1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2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3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3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6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7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8分許提領1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6 王紳后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4日下午5時12分許,假冒為松果購物網站賣家、永豐銀行客服,致電王紳后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王紳后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21分許 28,123元 附表一編號8張嘉麟帳戶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32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4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謝易勲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王紳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056卷第189至191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9056卷第249至250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29056卷第9、45頁) ⒍張嘉麟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119至120頁) ⒎王紳后之匯款交易明細暨通聯記錄擷圖(見本院卷二第75至76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33分許提領8,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4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7 楊淑玲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5日上午9時許,假冒為楊淑玲之友人(郭圓圓),致電楊淑玲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佯稱:須借錢周轉云云,致楊淑玲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5日11時許 12萬元 附表一編號9林庭安帳戶 109年3月5日中午12時5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5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號(全家中壢萬能店) 李亞綸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楊淑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056卷第195至197頁) ⒋證人林庭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二第79至81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29056卷第9、45頁) ⒍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9056卷第251至252頁) ⒎林庭安之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卷二第129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09年3月5日中午12時5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5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號(全家中壢萬能店) 1009年3月5日中午12時16分許提領6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5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109年3月5日中午12時17分許提領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5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謝易勲 8 余琇瓈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9日上午10時30分許,假冒為余琇瓈之友人,致電余琇瓈佯稱:須借款云云,致余琇瓈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上午11時13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1時12分許,應予更正) 7萬元 附表一編號10蔡嘉薇帳戶 109年3月9日上午11時53分許提領3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內壢分行) 謝易勲(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李亞綸,應予更正)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余琇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二第97至101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135頁至139頁) ⒌提領明細表(見偵20435卷一第173至175頁) 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營營字第1090014475號函暨蔡嘉薇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0435卷二第3至5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109年3月9日上午11時54分許提領5,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內壢分行) 109年3月9日上午11時54分許提領3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內壢分行) 109年3月9日上午11時59分許提領5,005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9 蔡博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9日下午4時34分許,假冒為天泉草本店家客服、台新銀行客服,致電蔡博凱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須取消分期付款云云,致蔡博凱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下午5時21分許 49,920元 附表一編號11胡凱麟帳戶 109年3月9日下午5時37分提領4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中壢自立郵局) 李亞綸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蔡博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三第5至9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107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日儲字第1090131871號函暨胡凱麟之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偵20435卷二第77至82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09年3月9日下午5時38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1分許,應予更正) 49,921元 109年3月9日下午5時44分許提領50,9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37分許,應予更正)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中壢自立郵局) 10 謝叔卿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9日下午4時51分許,假冒為松果購物網站會計、王道銀行客服,致電謝叔卿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謝叔卿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謝淑卿,應予更正) 109年3月9日下午5時57分許 29,066元 附表一編號11胡凱麟帳戶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12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惠祥店) 李亞綸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謝叔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三第17至21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127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日儲字第1090131871號函暨胡凱麟之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偵20435卷二第77至82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13分許提領9,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惠祥店) 11 廖家敏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9日下午5時34分許,假冒為魔鬼甄快閃訂房瘋團購之賣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致電廖家敏佯稱:網路交易重複下單有誤,須操作信用卡止付云云,致廖家敏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下午5時59分許 11,998元 附表一編號12楊聖佑帳戶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8分許提領2萬元(連同附表三編號12之款項一同提領)(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李亞綸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廖家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二第153至15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145至151頁) ⒌詐騙帳戶一覽表(見偵20435卷三第93至97頁) ⒍提領明細表(見偵20435卷一第173至175頁)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5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74946號函暨楊聖佑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0435卷二第45至48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8分許提領2萬元(連同附表三編號12之款項一同提領)(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12 劉庭妤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9日下午4時27分許,假冒為AmymiBoutique網購店家、聯邦銀行行員及主任,致電劉庭妤佯稱:網路交易重複下單有誤須操作ATM止付云云,致劉庭妤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下午5時51分許 13,987元 附表一編號12楊聖佑帳戶(追加起訴書誤為000-00000000000帳號,應予更正) (同附表三編號11之109年3月9日晚間6時8分許提領2萬元) 同上 李亞綸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劉庭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二第161至169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145至151頁) ⒌詐騙帳戶一覽表(見偵20435卷三第93至97頁) ⒍提領明細表(見偵20435卷一第173至175頁)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5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74946號函暨楊聖佑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0435卷二第45至48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5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6分許,應予更正) 25,123元 (同附表三編號11之109年3月9日晚間6時8分許提領2萬元) 同上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9分許提領11,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9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12分許,應予更正) 5,980元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24分許提領2萬元(連同附表三編號13之款項一同提領)(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立莊店) 13 褚芳霈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9日下午5時52分許,假冒為魔鬼甄快閃訂房團瘋團購之賣家,致電褚芳霈(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楮芳霈,應予更正)佯稱:網路交易重覆下單有誤須操作信用卡止付云云,致褚芳霈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12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晚間6時10分許,應予更正) 35,123元(追加起訴書誤為31,523元,應予更正) 附表一編號12楊聖佑帳戶 (同附表三編號12之109年3月9日晚間6時24分許提領2萬元) 同上 李亞綸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褚芳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二第141至14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145至151頁) ⒌詐騙帳戶一覽表(見偵20435卷三第93至97頁) ⒍提領明細表(見偵20435卷一第173至175頁)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5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74946號函暨楊聖佑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0435卷二第45至48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27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28分許提領1,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38分許 8,025元(追加起訴書誤為8,040元,應予更正)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51分許提領8,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14 李宜柔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8日晚間8時許,假冒為DHC店家客服、銀行客服,致電李宜柔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李宜柔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下午4時59分許 11,058元 附表一編號13張庭溱帳戶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3分許提領2萬元(連同附表三編號15之款項一同提領)(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立莊店) 李亞綸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李宜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二第119至123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一第177至183頁、偵20435卷三第109、145至151頁) ⒌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9年6月2日彰銀太平字第0000000A號函暨張庭溱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0435卷二第13至20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15 林淑華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9日某時許,假冒為DHC店家客服、富邦銀行客服,致電林淑華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林淑華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20分許 99,987元 附表一編號13張庭溱帳戶 (同附表三編號14之109年3月9日晚間7時3分許提領2萬元) 同上 李亞綸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林淑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二第109至111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109至113、145至151頁) ⒌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9年6月2日彰銀太平字第0000000A號函暨張庭溱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0435卷二第13至20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4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立莊店)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5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立莊店)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12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58分許 29,987元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13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13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16分許提領1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中店) 16 鄭璧蓉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0日下午5時6分許,假冒為松果購物網站客服、台新銀行客服,致電鄭璧蓉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鄭璧蓉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0日下午5時44分許(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29,988元 附表一編號14謝偉成帳戶 109年3月10日下午5時52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街0號(楊梅郵局) 謝易勲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鄭璧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056卷第201至20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596卷第77、253至256頁) ⒌周佳霖之郵局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卷一第121頁) ⒍謝偉成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125至129頁、本院卷二第149至156頁) ⒎鄭璧蓉之匯款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二第143至146頁) ⒏鄭璧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見本院卷二第147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109年3月10日下午5時54分許提領1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街0號(楊梅郵局) 109年3月10日晚間6時1分許(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29,985元 109年3月10日晚間6時3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街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楊梅分行) 109年3月10日晚間6時5分許提領9,000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街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楊梅分行) 109年3月10日晚間6時39分許提領800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上海銀行楊梅行內無人銀行) 109年3月10日晚間6時40分許提領100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上海銀行楊梅行內無人銀行) 109年3月10日晚間8時26分許(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3萬元 109年3月10日晚間8時35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街0號(楊梅區農會) 109年3月10日晚間8時36分許提領1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街0號(楊梅區農會) 109年3月11日凌晨0時9分許(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29,985元 109年3月11日凌晨0時12分許提領3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號(上海銀行中壢無人銀行) 109年3月11日下午4時7分許 17,985元 附表一編號15周佳霖帳戶 109年3月11日下午4時22分許提領18,005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桃尚店) 17 鍾吳銘黛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1日某時許,假冒為鍾吳銘黛之友人(廖富),致電鍾吳銘黛佯稱:急需借款作為買房訂金云云,致鍾吳銘黛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1日上午10時33分許 10萬元 附表一編號15周佳霖帳戶 109年3月11日上午10時38分許提領6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謝易勲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鍾吳銘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056卷第209至210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9056卷第253至254頁) ⒌提領明細表暨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見偵29056卷第45至49頁) ⒍周佳霖之郵局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卷一第121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09年3月10日上午10時40分許提領4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109年3月11日下午1時45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鎮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高安店)(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公司,應予更正) 18 郭麗絹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0日上午10時41分許,假冒為郭麗絹友人(Cindy),致電郭麗絹佯稱:須借款云云,致郭麗絹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1日上午11時21分許 17萬元 附表一編號16王維倫帳戶 109年3月11日上午11時36分許提領6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謝易勲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郭麗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056卷第215至216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9056卷第254頁) ⒌提領明細表暨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見偵29056卷第109至110頁) ⒍王維倫之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卷二第125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09年3月11日上午11時37分許提領6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109年3月11日上午11時40分許提領3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19 趙玉韻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24分許,假冒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致電趙玉韻佯稱:網路交易重複下單有誤,須操作信用卡云云,致趙玉韻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15分許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17湯崇民帳戶 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24分許提領6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謝易勲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趙玉韻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056卷第223至22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9056卷第253至256頁) ⒌湯崇民之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卷二第127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26分許提領6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16分許 29,986元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4分許提領20,005元(連同附表三編號20之款項一同提領)(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桃茁店) 謝易勲 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18分許 29,989元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5分許提領1,805元(連同附表三編號20之款項一同提領)(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桃茁店) 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23分許 29,985元 20 連思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13分許,假冒為韓式作風拍賣網站客服、合作金庫銀行客服,致電連思凱佯稱:網路交易重複下單有誤須操作信用卡止付云云,致連思凱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2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3月11日時21分,應予更正) 21,887元 附表一編號17湯崇民帳戶 (同附表三編號19之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4分許提領20,005元) 同上 謝易勲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連思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056卷第217至219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9056卷第255至256頁) ⒌提領明細表暨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見偵29056卷第109至110頁) ⒍湯崇民之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卷二第127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同附表三編號19之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5分許提領1,805元) 同上 21 黃倍昌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0日下午5時29分許,假冒為黃倍昌之外甥(盧二),致電後以通訊軟體LINE致電佯稱:需借款云云,致使黃倍昌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上午9時34分許 20萬元 附表一編號18黃峻煜帳戶 109年3月12日上午10時47分許提領3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2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謝易勲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黃倍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056卷第229至231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9056卷第256至263頁) ⒌提領明細表暨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見偵29056卷第81至82頁) ⒍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4年4月9日彰作管字第1140023129號函暨黃俊煜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二第135至138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09年3月12日上午10時48分許提領3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2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109年3月12日上午10時49分許提領3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2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109年3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許提領3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2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109年3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許提領3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2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109年3月13日凌晨0時6分許提領20,005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3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109年3月13日凌晨0時7分許提領20,005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3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109年3月13日凌晨0時9分許提領10,005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3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22 游思瀚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6時許,假冒為不知名購物網站客服、郵局客服,致電游思瀚佯稱:網路交易重複下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游思瀚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15分許 29,989元 附表一編號19洪豪澤帳戶 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43分許提領59,000元(連同附表三編號23之款項一同提領)(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2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壢自立郵局) 謝易勲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游思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三第83至87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115至121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日儲字第1090131871號函暨洪豪澤之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偵20435卷二第89至94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23 黃振業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下午5時51分許,假冒為東京購物平台客服、華南商業銀行客服,致電黃振業佯稱:網路交易訂單重複下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黃振業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27分許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19洪豪澤帳戶 (同附表三編號22之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43分許提領59,000元) 同上 謝易勲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黃振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三第55至61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115至121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日儲字第1090131871號函暨洪豪澤之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偵20435卷二第89至94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44分許提領8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2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壢自立郵局)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34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9時27分,應予更正) 9,989元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提領5萬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2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中壢自立郵局,應予更正)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24 詹亞蓁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40分許,假冒為天泉草本購物店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致電詹亞蓁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詹亞蓁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21分許(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22,920元 附表一編號20張芳嵐帳戶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1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桃茁店) 謝易勲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詹亞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三第71至7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115至121頁) ⒌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20435卷三第93至97頁) 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日儲字第1090131871號函暨洪豪澤之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偵20435卷二第89至94頁) ⒎張芳嵐之臺灣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113至114頁) ⒏蕭鳳凰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一第115至118頁) ⒐詹亞蓁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本院卷二第77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2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3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26分許(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22,920元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5分許5,800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50分許(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7,385元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23分許提領7,000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39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0時21分許,應予更正)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19洪豪澤帳戶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提領5萬元(連同附表三編號25、26之款項一同提領)(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2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中壢自立郵局,應予更正)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謝易勲,應予更正) 109年3月13日晚間10時6分許(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12,910元 附表一編號21蕭鳳凰國泰帳戶 109年3月13日晚間10時17分許提領1,000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謝易勲 109年3月13日晚間10時18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109年3月13日晚間10時19分許提領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109年3月13日晚間10時20分許提領1,000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25 莊偉忠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36分許,假冒為遊戲點數客服、華南商業銀行客服,致電莊偉忠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莊偉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39分許 9,985元 附表一編號19洪豪澤帳戶 (同附表三編號24之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提領5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莊偉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三第29至3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115至121頁) ⒌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20435卷三第93至97頁) 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日儲字第1090131871號函暨洪豪澤之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偵20435卷二第89至94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2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39分許,應予更正) 9,985元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39分許,應予更正) 6,323元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6分許提領31,000元(連同附表三編號26之款項一同提領)(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2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應予更正) 謝易勲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9分許提領6,600元(連同附表三編號26之款項一同提領)(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2日,應予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桃江店) 26 李文達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56分許,假冒為露天拍賣網站賣家、兆豐銀行客服,致電李文達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提款機取消云云,致李文達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3分許 21,345元 附表一編號19洪豪澤帳戶 (同附表三編號25之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6分許提領31,000元) 同上 謝易勲 ⒈證人李亞綸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9至30、231至235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27、133至136、143至147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1364卷第37至41、403至409頁、偵29056卷第11至36、393至395頁、本院卷一第131至565頁) ⒉證人謝易勲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1364卷第57至60、229至231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本院卷一第311至316、343至565頁) ⒊證人李文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三第43至47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115至121頁) ⒌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20435卷三第93至97頁) 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日儲字第1090131871號函暨洪豪澤之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偵20435卷二第89至94頁)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同附表三編號25之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9分許提領6,600元) 同上 附表四: 編號 事實 所犯罪名 主文 備註 1 附表二編號1所示詐欺犯行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錢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2 附表二編號2所示詐欺犯行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錢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附表五:本案卷宗簡稱 本案卷宗名稱 簡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364號卷 偵21364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435號卷 卷一 偵20435卷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435號卷 卷二 偵20435卷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435號卷 卷三 偵20435卷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071號卷 偵22071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904號卷 偵26904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056號卷 偵29056卷 本院112年度他字第107號卷 他卷 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12號卷 金訴卷 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22號卷 卷一 本院卷一 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22號卷 卷二 本院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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