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翁瑋桀
- 選任辯護人
- 葉智幄律師(法扶律師)
劉明昌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瑋桀之羈押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被告翁瑋桀前經本院訊問後均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及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該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爰被告自112年5月9日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復自同年8月9日、同年10月9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另解除禁至接見、通信。茲考量本案已於112年10月27日宣判被告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足認應無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之羈押原因,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