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4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27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謝順輝林其玄藍雅筠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柏樺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532號、111年度偵字第30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邱星町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成立綠夏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綠夏公司)擔任負責人,陳柏樺及徐瑋志(徐瑋志已歿,所涉銀行法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則擔任綠夏公司之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培訓業務員,邱星町、陳柏樺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吸收存款、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7年9月6日至108年4月30日之期間,推出如附表一所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之「悠遊增值專案方案」及「贏家聯盟方案」,以附表一所示綠夏公司及邱星町金融帳戶為匯款帳戶,且誆稱綠夏公司、邱星町與風雅國際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雅公司)有合作、投資關係,且附表一編號2之「贏家聯盟方案」為投資風雅公司海外合法博奕事業等情;嗣邱星町、陳柏樺遂僱用不知情之銷售業務人員劉潔蓉、謝承緯及吳祝瑋(劉潔蓉、謝承緯及吳祝瑋所涉銀行法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向不特定人推銷附表一所示方案,致使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金額,累計吸收金額達新臺幣895萬元。嗣因綠夏公司無法按期給付利息,亦未返還本金,附表二所示之人,始悉受騙。因認陳柏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柏樺因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6月12日提起公訴,並於112年7月18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狀章為憑。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於本院後之112年8月1日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查,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方案名稱 合約期間 每單金額(新臺幣) 重要合約內容 年息 戶名 金融機構帳號 1 悠遊增值專案方案 1年 4萬5,000元 投資期間到期時,可取回本金及5,400元(每月450元,12個月共計5,400元) 12%  綠夏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贏家聯盟方案 6個月或1年 至少10萬元或30萬元 每月利息2%或3%,投資期滿保證退還本金 12%或36% 邱星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業務員 招攬之客戶及業務員之投資 投資方案 投資金額 (新臺幣) 交付方式  匯入帳戶 1 劉潔蓉  李偕源  悠遊增值方案 9萬元 李偕源於107年12月6日匯款9萬元 綠夏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劉潔蓉 悠遊增值方案 4萬5,000元 ⑴劉潔蓉於107年12月20日匯款58萬元 ⑵蔡育志於107年12月19日匯款13萬5,000元 ⑴邱星町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   ⑵綠夏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劉潔蓉 共同投資贏家聯盟方案共計67萬元  40萬5,000元     許世穎  5萬元     蔡育志  15萬5,000元     劉玉華  6萬元     劉潔蓉  共同投資贏家聯盟方案共計47萬元 37萬元 劉潔蓉於108年1月25日匯款47萬元  邱星町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   許世穎  5萬元     李友鈴  5萬元     劉潔蓉 共同投資贏家聯盟方案共計37萬元 30萬元 劉潔蓉於108年1月31日匯款37萬元  邱星町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   蔡育志  7萬元     李偕源 共同投資贏家聯盟方案共計50萬元 35萬元 劉潔蓉於108年2月25日匯款50萬元 邱星町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   王映茹  15萬元     林柏安 投資贏家聯盟方案共計50萬元 50萬元 由林柏安提款50萬元,至綠夏開發有限公司,現金交付與邱星町 親自交付    劉玉華 共同投資贏家聯盟方案共計60萬元 30萬元 劉潔蓉於108年4月30日提領現金60萬元交付與邱星町 親自交付   王映茹  30萬元   2 謝承緯 謝承緯   悠遊增值方案 4萬5,000元 謝承緯107年12月7日匯款4萬5,000元 綠夏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贏家聯盟方案 30萬元 謝承緯107年12月7日匯款30萬元 邱星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陳彥鴻  悠遊增值方案 4萬5,000元 陳彥鴻於108年1月19日匯款4萬5,000元 綠夏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贏家聯盟方案 80萬元 ⑴由謝承緯於108年3月13日,將其中40萬元現金交予綠夏公司會計人員 ⑵剩餘40萬元匯款 ⑴親自交付 ⑵邱星町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   鄧連春 悠遊增值方案 4萬5,000元 鄧連春107年12月20日匯款4萬5,000元  綠夏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康敦凱  悠遊增值方案 4萬5,000元 康敦凱107年12月10日匯款4萬5,000元 綠夏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贏家聯盟方案 10萬元 謝承緯於108年2月22日交付現金10萬元與綠夏開發有限公司會計人員 親自交付   吳彥楓 悠遊增值方案 4萬5,000元 吳彥楓於107年11月13日現金存入4萬5,000元 綠夏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林家緯 悠遊增值方案 9萬元 謝承緯交付現金9萬元與綠夏開發有限公司會計人員 親自交付  3 吳祝瑋 吳祝瑋  悠遊增值方案 4萬5,000元 吳祝瑋於107年9月6日匯款4萬5,000元 綠夏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贏家聯盟方案 36萬元 吳祝瑋於107年9月28日匯款36萬元 綠夏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贏家聯盟方案 44萬元 吳祝瑋於108年1月24日匯款44萬元 邱星町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   吳志雄 贏家聯盟方案 100萬元 吳祝瑋於107年11月21日匯款100萬元 邱星町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   吳政明 (起訴書誤載為吳志明)  贏家聯盟方案 100萬元 吳祝瑋於107年11月20日匯款100萬元 邱星町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    贏家聯盟方案 100萬元 吳祝瑋於108年1月14日匯款100萬元 邱星町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   鄭安妤 悠遊增值方案 4萬5,000元 鄭安妤於108年1月25日匯款4萬5,000元 綠夏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贏家聯盟方案 30萬元 鄭安妤於108年1月25日匯款30萬元 邱星町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        共計 895萬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