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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鄭吉雄羅文鴻姚懿珊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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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呂俊杰律師
被告
林政偉

曾佩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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