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丁昕妮、李沛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丁昕妮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李沛然 昇貿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112年度交簡上字第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