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7號
- 原告
- 宮瑄稜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弄00 ○0號
- 被告
- 張勝豐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景城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怡君
- 被告
- 安璟汽車商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