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謝順輝、曾耀緯、藍雅筠
- 當事人郭梅、陳澤賢、祥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郭梅 送達代收人 陳季謙 被 告 陳澤賢 祥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龍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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