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 原告
- 劉康祥
- 訴訟代理人
- 彭首席律師
- 被告
- 徐冠瑀
- 被告
- 鼎興開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瓊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冠瑀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196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