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66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弘聿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弘聿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貳月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弘聿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等事由,向本院聲請裁定羈押,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裁定准許羈押,再裁定自112年10月18日延長羈押2月。茲聲請人以被告於112年12月15日入監執行,因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而聲請撤銷羈押,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撤銷羈押聲請書、執行指揮書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是被告應自112年12月15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