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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663號

聲請撤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韋如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弘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弘聿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貳月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弘聿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等事由,向本院聲請裁定羈押,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裁定准許羈押,再裁定自112年10月18日延長羈押2月。茲聲請人以被告於112年12月15日入監執行,因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而聲請撤銷羈押,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撤銷羈押聲請書、執行指揮書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是被告應自112年12月15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663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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