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陳郁融
- 被告董宗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宗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21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參個,驗前毛重壹點伍零參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宗賢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60、36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1.5035 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級毒品,屬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董宗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000年0月00日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60、36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12年8月16 日新戒所衛字第11207005030號函及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評估名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附設勒戒所通知 在卷可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疑似毒品之白色透明晶體3包 、經送檢驗鑑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含袋毛重1.5035公克),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09偵-0536)、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 單、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證物照片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均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 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