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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9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陳佳宏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泓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壹包毛重0.20公克,淨重0.001公克,驗餘毛重0.199公克;壹包毛重0.21公克,淨重0.004公克,驗餘毛重0.206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泓柏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共計0.005公克),屬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有明文規定。

三、扣案之結晶物2包(1包毛重0.20公克,淨重0.001公克,驗餘毛重0.199公克;1包毛重0.21公克,淨重0.004公克,驗餘毛重0.206公克),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在卷足憑。經核對卷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本院111 年度毒聲字第747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毒偵緝字第296號不起訴處分書後,本院認為聲請人之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另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而滅失,自無庸予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佳宏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9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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