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孝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驗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驗前總毛重伍點肆伍貳捌公克)暨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孝前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018號為緩起訴定在案,而本案即109年度毒偵字第5207號之施用毒品案件併入前案適用同一毒品戒癮治療程序簽結在案,本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共毛重5.48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9月25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01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9年10月21日確定在案,被告又於109年8月13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207號案件偵辦,並簽結併入109年度毒偵字第4018號之戒癮治療程序等情,此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109年度毒偵字第5207號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前總毛重5.4528公克)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7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毒品均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另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而因送鑑用罄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