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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林蕙芳

  • 被告
    卓嘉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嘉貞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 沒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BITEHELPER商標之止癢筆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項亦有明定。本件被告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調偵字第1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仿冒意得客超導熱電器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意得客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之BITEHELPER止癢筆1件,並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品,此有據意得客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於警詢中陳明在卷,並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鑑定能力聲明書、意得客Bitehlper鑑定報告書、扣 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附卷可稽,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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