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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6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林岷奭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温文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8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温文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節錄內容)。並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部分第6至7行「因酒後操控力不佳,」部分予以刪除;第8行「左臂」更正為「左臀」。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自己及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為圖方便,而犯本件犯行,並與他人車輛發生擦撞,罔顧公眾之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安全,對於交通安全危害甚鉅;惟念其無前科紀錄,犯後坦認犯行,尚有悔意,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上班族、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低、駕駛車輛為普通重型機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節錄) 
                                    111年度偵字第48426號
  被   告 温文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文旺自民國111年9月9日下午4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間10時
    30分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足旺養生館」內飲
    用啤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飲畢後旋自該處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於同日晚間11時
    10分許,行經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前,因酒後操控力
    不佳,不慎與余姿醇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發生碰撞,致余姿醇受有下背部及左臂擦傷挫傷等傷害(
    温文旺所涉過失傷害罪嫌,業經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
    )。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將温文旺送醫院救治,經醫院於
    翌(10)日凌晨0時45分許,對其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
    所含酒精濃度為228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
    14毫克),因而查獲。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温文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余姿醇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生化檢驗報告
    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監視器擷取畫
    面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檢察官  郝  中  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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