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慶宗、陳瑞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65號 附民原告 陳慶宗 附民被告 陳瑞堅 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榮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796號 ),經原告於112年10月18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雖本院112年度壢交簡字 第1796號已於同年10月20日作成判決而結案,惟附民原告提起訴訟之日,刑事案件尚未結案,故犯罪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又本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