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張宏任、曾淑君、徐雍甯
- 法定代理人李俊毅
- 原告蔡郁德
- 被告葉榮全、旺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蔡郁德 被 告 葉榮全 旺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壢交簡字2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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