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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壢原金簡字第4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翁健剛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定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之簡易判決,有應更正之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件漏載附表,應予補充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旨揭判決附件未記載附表(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14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顯係漏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為期明確,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術 第一層帳戶及匯款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及匯款時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及匯款時間、金額 第四層帳戶及匯款時間、金額 1 林岳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0日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林岳勳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林岳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林岳勳於111年3月14日上午11時20分許,匯款35萬元至另案被告楊宗翰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所涉詐欺等罪嫌部分,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312等號提起公訴,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確定)。 111年3月14日上午11時25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連同其他詐欺贓款,自另案被告楊宗翰左列中國信託帳戶,網路轉帳86萬4,550元至被告趙定洋之一銀帳戶內。 111年3月14日上午11時45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連同其他詐欺贓款,自被告趙定洋之一銀帳戶內,轉匯149萬8,500元至另案被告黃建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所涉詐欺等罪嫌部分,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837號提起公訴)。 111年3月14日中午12時21分許許,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連同其他詐欺贓款,自被告黃建棋之左列中國信託帳戶內,轉匯145萬3,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持有之其他金融帳戶。       111年3月14日中午12時31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自被告黃建棋之左列中國信託帳戶內,提領4萬5,000元。 2 翁振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1日起,陸續使用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翁振益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翁振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翁振益於111年3月10日上午9時29分許、同日上午9時35分許、111年3月11日上午8時3分許,分別匯款15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至至另案被告楊宗翰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 111年3月10日上午9時53分許、同日上午10時3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連同其他詐欺贓款自另案被告楊宗翰左列中國信託帳戶,分別轉匯148萬9,550元、150萬4,590元至詐欺集團持有之新仁豪精品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1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左列新仁豪精品行第一銀行帳戶,轉匯105萬8,000元至詐欺集團持有之另案被告廖宏偉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所涉詐欺等罪嫌部分,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085號為不起訴處分)。 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39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自左列另案被告廖宏偉之左列中國信託帳戶,轉匯102萬1,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持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同日上午11時43分許提領2萬元。      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15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自左列新仁豪精品行第一銀行帳戶,轉匯125萬6,500元至被告楊鈞澤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涉詐欺等罪嫌部分,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545、12837號提起公訴)。 111年3月10日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自被告楊鈞澤之左列聯邦銀行帳戶移轉出121萬9,000元。       111年3月10日,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自被告楊鈞澤之左列聯邦銀行內,提領2萬、1萬7,000元。     111年3月11日上午8時48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自另案被告楊宗翰左列中國信託帳戶,轉匯100萬8,650元至被告趙定洋之一銀帳戶內。 111年3月11日上午9時21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自同案被告趙定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轉匯99萬9,500元至被告楊鈞澤之上開聯邦銀行帳戶內。 111年3月11日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連同其他詐欺贓款,自被告楊鈞澤之上開聯邦銀行帳戶移轉出145萬1,120元。               3 趙秋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2日起,陸續使用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趙秋月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翁振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趙秋月於111年3月11日上午9時56分許匯款200萬元至另案被告楊宗翰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 111年3月11日上午10時42分許、同日上午10時50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自另案被告楊宗翰左列中國信託帳戶,分別轉匯112萬8,690元、86萬2,660元至被告趙定洋之一銀帳戶內。 111年3月11日上午11時16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自被告趙定洋之一銀帳戶,轉匯49萬6,500元至被告楊鈞澤之上開聯邦銀行帳戶內。 111年3月11日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連同其他詐欺贓款,自被告楊鈞澤之上開聯邦銀行帳戶移轉出145萬1,120元。      111年3月11日上午11時16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自被告趙定洋之一銀帳戶,轉匯149萬5,500元至被告黃建棋之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111年3月11日中午12時許,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自被告黃建棋之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轉匯145萬635元至該詐欺集團持有之其他金融帳戶。       111年3月11日中午12時許,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自被告黃建棋之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提領4萬5,000元。 4 曾偉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1日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曾偉誠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曾偉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曾偉誠於111年3月14日上午10時1分許、同日上午10時6分許、同日下午2時39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4萬5,000元、3萬元至另案被告楊宗翰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 111年3月14日上午10時12分許、同年月15日上午8時20分許、同日上午11時23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連同其他詐欺贓款,自另案被告楊宗翰左列中國信託帳戶,轉匯25萬4,550元、1,688元、999元至被告趙定洋之一銀帳戶內。 111年3月14日上午11時45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連同其他詐欺贓款,自被告趙定洋之一銀帳戶,轉匯149萬8,500元至被告黃建棋之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 111年3月14日中午12時21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連同其他詐欺贓款,自被告黃建棋之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轉匯145萬3,000元至詐欺集團其他持有之金融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9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連同其他詐欺贓款,自被告趙定洋之一銀帳戶,轉匯23萬6,500元至詐欺集團其他持有之金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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