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60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曾淑君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明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9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明達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明達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己用,恣意竊取他人之車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惟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警詢時自陳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以工為業,而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字卷第5頁),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所竊得之車牌號碼LI-0120號牌照1面,業經起獲扣案,足認該等財物已非屬被告所有,自無從依據刑法沒收相關規定對之宣告沒收、追徵,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9225號
  被   告 蔡明達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17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明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00
    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對面
    ,徒手竊取友力企業社所有並停放在該處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上所懸掛之車牌1面,並將竊得之車牌改懸掛
    在其所使用之車輛上路,嗣於112年4月9日凌晨4時4分許,
    蔡明達駕駛其所有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之車輛行經
    國道1號南向55公里處,因該車牌逾檢註銷為警攔檢查扣,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尤贊賓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蔡明達經傳喚未到,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
    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尤贊賓於警詢時之指訴
    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友力企業社交通違規
    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稽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郝 中 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 亦 凡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