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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馮浩庭曾雨明李敬之

原告
呂國瑋
原告
高養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被告
邱鼎然
被告
一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常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鼎然為本院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20號)之刑事被告,而被告一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則經原告主張係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應與被告邱鼎然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者,是原告前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屬適法。又本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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