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彭家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彭家榛 莊世烽 被 告 陳俊男 贊銓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順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6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