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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馮浩庭李佳穎高上茹
  • 法定代理人
    陳順勇

  • 當事人
    彭家榛莊世烽陳俊男贊銓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彭家榛 莊世烽 被 告 陳俊男 贊銓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順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6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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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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