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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馮浩庭謝承益李佳穎

原告
吳宗翰
被告
陳俊材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0 樓
被告
志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曾俊彥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李佳穎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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