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吳宗翰、陳俊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吳宗翰 被 告 陳俊材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0 樓 志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曾俊彥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