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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馮浩庭高上茹林慈雁

附 民原 告 蘇志成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 民被 告 吳中彥
訴訟代理人
致鉦工程有限公司
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彭志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簡字第5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林慈雁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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