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王麗玲、蔡士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王麗玲 訴 訟 代 理 人 陳奕昕律師 被 告 蔡士軒 國星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侯英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王麗玲對被告蔡士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