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馮浩庭、謝承益、李佳穎
- 法定代理人陳樂維
- 原告址詳卷
- 被告陳景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09號 原 告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被 告 陳景勗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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