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簡語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語蓁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 第3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語蓁前因擔任王郁霖向告訴人李孟勳借款之保證人,而開立發票日民國109年10月8日、票據號碼為595837號、面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予王郁霖作為擔保之用。因王郁霖未依約履行協議,經王郁霖持上開本票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本票裁定,由桃園地院於109年12月22日以109年度司票字第6812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簡語蓁並已收受上開裁定(該裁定業於110年1月18日確定)。詎簡語蓁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意圖損害王郁霖之債權,於110年1月19日,將其所有位於桃園市○○區○○路00號1樓之開心健康生活館(下稱開 心健康生活館)之經營權,轉讓予不知情之阮語芯,並委託不知情之賴莉臻於110年1月20日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轉讓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並於同年1月20日完成登記,足生損害 於李孟勳債權之行使,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 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 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 已於案外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