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972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馮浩庭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曾耀賢
被告
李慧敏
選任辯護人
潘欣欣律師
被告
李秋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李慧敏與配偶何木良(所涉傷害及妨害名譽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經營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永和豆漿店,被告兼告訴人李秋燕與配偶鄭信枝(所涉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經營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蔬果店,雙方因永和豆漿店油煙之相鄰關係發生口角爭執,李慧敏、李秋燕竟互相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29日6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蔬果店前,因李慧敏拉扯李秋燕臉部口罩,李慧敏及李秋燕隨即互朝對方臉部等處徒手攻擊,致李慧敏受有左側臉頰挫傷之傷害;李秋燕則受有右側耳膜破裂聽力受損、頸部挫傷、臉部挫傷、左側上臂挫傷及左側上臂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2人被訴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兼告訴人2人經本院調解成立,嗣均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