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誹謗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8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琼與告訴人陳淑樺為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迎廣公司)之同事,為組員、組長關係。2人 因工作上生有嫌隙,被告王琼因而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15日上午8時許,使 用網際網路連線至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Yvonne王涼」,在由迎廣公司員工共同組成之LINE群組「喜歡嗎?自己買組 裝F線」中張貼:「嘿嘿...各位看官,不好意思!忘了還有件事提醒一下,每天上班時間跟幾個外勞在那裡公然調情,有賊心沒賊胆!又想當婊子,又想立牌坊?!真怕你老公曉得你(每天的工作內容)會英年早逝加上俗不可奈(應為「耐」)的服裝秀,沒Taste就不要亂穿,拜託!真係冇眼睇...」等文字指摘告訴人陳淑樺,使該群組內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足以貶損告訴人陳淑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王琼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琼被訴加重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王琼與告訴人陳淑樺 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撤回本案告訴,有本院112年度附民 移調字第962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 院卷第37、39-40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提起公訴,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