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智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玉書、江亮宇、王珮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玉書、江亮宇 被 告 王珮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46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珮茹明知告訴人金德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刊登於網站之「熊本熊旋蓋式300ml雙層隔熱玻璃瓶」 商品照片,係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得其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展示,竟意圖銷售,基於擅自重製及公開展示該攝影著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30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重製上開攝影著作後,再以帳號「shopinthere」登入蝦皮拍賣網站,在其所經營之網站賣場張貼 該攝影著作,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上開罪名,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 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由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