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詹育霖、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育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847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丙○○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木工工具貳把、打牆工具壹把、雷射壹臺、電線拾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之補充更正: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10月22日凌晨2時4分許,攀爬鷹架進入正在修整中之甲○○ 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透天厝,竊取甲○○所有之木 工工具2把、打牆工具1把、雷射1台、電線10捆等物(總價新臺幣3萬元),得手後搭乘不知情之吳金湖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逃離現場,案經甲○○報警,調閱監視器 影像查看,並查詢GOSHARE租賃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使用人資料,始知上情。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之自白、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龜山分局112年9月22日山警分偵字第1120034441號函暨檢附之監視器光碟。 二、⑴經查,本案被告之犯罪地點(即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係告訴人甲○○正在修整中之新住宅,此有告訴人甲○○於警 詢之陳述、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可憑(見偵卷,第7頁、第51-53頁),顯見該住宅因修整中,並無人居住其中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 宅竊盜罪,容有未洽,惟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業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並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告知程序,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⑵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竊盜所得財物多寡及其價值、被告於偵訊時編造各種理由以推卸罪責,迄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認犯行、被告迄未賠償告訴人甲○○之損失、被告前有多次加重及普 通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之素行顯然不端,其一再犯同罪質之罪,缺乏反省能力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未扣案犯罪所得即木工工具2把、打牆工具1把、雷射1臺、 電線10捆,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印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8847號被 告 丙○○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居竊盜之犯意,於 民國110 年10月22日2 時4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 號,攀爬鷹架進入甲○○家中竊取其所有之木工工具2 把、打 牆工具1 把、雷射1 台、電線10捆等物(總價為新臺幣3 萬 元),得手後搭乘不知情之吳金湖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號營業小客車逃離現場,案經甲○○報警,調閱監視器影像查 看,並查詢GOSHARE租賃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 機車使用人資料,始知上情。 二、案經甲○○訴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丙○○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斯時有騎乘上開租賃機車至上開地點附近,惟矢口否認有何前開犯行,辯稱:伊當時去找朋友,其他人跟他借車使用等語。 2 告訴人甲○○警詢時之供述 證明告訴人上開物品遭竊之事實。 3 證人即計程車司機吳金湖警詢時之陳述 證明斯時有搭載一位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國加油站之乘客之事實。 4 路口監視器照片 證明被告騎乘上開租賃機車,並竊盜既遂後走往加油站之事實。 5 案發現場照片與附近路口監視器照片 證明被告透過攀爬鷹架至告訴人家中,竊盜之事實。 6 睿能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函 證明被告斯時有租賃該公司機車之事實。 二、被告固辯稱其租賃之機車借予他人使用,惟其無可提出該人之真實年籍,偵查中唯一提出之姓名「賴思諺」係101 年出生之兒童,有戶役政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其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侵入住居竊盜之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檢 察 官 乙 ○ ○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 記 官 盧 靜 儀 所犯法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