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以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3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以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38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1年度審易字第2020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莊以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暨附表「共計 」欄記載「36萬4,060元」均應更正為「14萬2,065元」;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莊以翌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131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所 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莊以翌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㈡被告於任職期間,侵占如附表所示告訴人皇運實業有限公司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4萬2,065元,均係利用同一職 務之機會,於密接時間,反覆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基於單一之業務侵占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觀念,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至起訴書固記載被告侵占之金額合計為如附表所示之36萬4,060元, 然與附表所示金額計算之加總不符,顯屬計算錯誤,逕更正如上,尚無不另為無罪諭知之必要。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負責運送貨物及向客戶代收貨款等事務,理應克盡職責,盡力維護公司利益,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擅自私吞貨款,侵害公司利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已與告訴人即皇運實業有限公司達成調解,承諾分期賠償其所造成告訴人公司之所有損害,有本院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539號調解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審簡卷第31-32頁),兼衡被告之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暨其於警詢及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從事雜工、與女兒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所侵占如附表所示貨款共計14萬2,065元,為其本案犯 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惟被告已與告訴人公司達成以分期方式,共計賠償76萬元之調解內容,業如前述,雖被告尚未履行完畢,而非屬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情形,然依上開調解內容,堪認已足以剝奪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又上開調解筆錄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則告訴人公司之求償權亦已獲相當確保,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被告上開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佩宣提起公訴,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2388號被 告 莊以翌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204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以翌前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之3「皇運實業有 限公司」(下稱皇運公司)之貨運司機,負責處理代收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民國109年8月至110年1月間,在附表所示地點,趁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貨款及送貨之職務上機會,逕行挪用附表所示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共計侵占皇運公司貨款新臺幣(下同)36萬4,060元,致生損害於皇運公司。嗣 皇運公司察覺帳目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以翌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皇運公司負責人林柏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皇運公司貨款總表暨收帳明細、被告簽立面額21萬元之本票(本票號碼:TH0000000號)影本等件在卷可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侵占其業務上持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為之,且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犯行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云云。查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而同法之侵占罪,則專指持有他人所有物,以不法領得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而言。故違背任務行為,苟係將其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意圖不法領得,據為己有,自應論以侵占罪,縱令侵占時另將較廉之物予以彌縫,而於侵占罪之成立,並無影響,即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處斷,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778號判決先例可資參照。依上開實務見解意旨,此部分應先適用特別規定之業務侵占罪,將不再另論列背信罪,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檢 察 官 李佩宣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3 日書 記 官 曾意翔 附表 編號 派件日期 運單編號 應收款項(新臺幣) 收件人 收件地址 1 109年8月3日 0000000000 800元 林依柔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2 109年8月5日 0000000000 1,314元 吳欣欣 臺北市○○區○○路000號 3 109年8月17日 0000000000 8,661元 馨運企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4 109年8月18日 0000000000 1萬6,200元 張雅智/順利帆公司 臺北市○○區○○路000號 5 109年8月27日 0000000000 4,526元 蔡美蓉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6 109年8月28日 0000000000 1萬3,790元 陳淑容/東洋禮贈品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 7 109年9月2日 0000000000 5,400元 陳思帆/蝦皮 新北市○○區○○街000○0號8樓 8 109年9月11日 0000000000 1,100元 陳彥瑞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1樓 9 109年9月16日 0000000000 225元 蔡東學 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10 109年9月17日 0000000000 1萬1,480元 柏洲公司 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12樓之2 11 109年9月30日 0000000000 675元 楊采蓁 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 12 109年11月10日 0000000000 375元 微積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8樓 13 109年11月25日 0000000000 1萬2,970元 趙河清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4 109年11月28日 0000000000 7,150元 張凱富/蝦皮 新北市○○區○○路00號 15 109年12月9日 0000000000 1萬0,620元 張雅智 臺北市○○區○○路000號 16 109年12月9日 0000000000 250元 智揚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1 17 109年12月9日 0000000000 1,900元 智揚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1 18 109年12月9日 0000000000 1,400元 智揚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1 19 109年12月10日 0000000000 1,200元 劉書呈 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20 109年12月11日 0000000000 1,120元 張美珍 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21 109年12月16日 0000000000 1,260元 王君茹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 22 109年12月16日 0000000000 1萬3,725元 正益皮革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23 110年1月7日 00000000 225元 陳泊錞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之1樓 24 110年1月9日 7.6E+09 710元 蔡范赜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25 110年1月9日 00000000 3,196元 王君茹/李耀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 26 110年1月11日 00000000 150元 林鳳娟/統治電子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樓 27 110年1月11日 00000000 1,080元 林依柔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28 110年1月11日 00000000 1,520元 李月霞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502室 29 110年1月11日 00000000 3,360元 周品勝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30 110年1月11日 00000000 1,760元 閃耀/林雪蘭 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之1 31 110年1月11日 00000000 468元 立得禮品/張耀升 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 32 110年1月11日 00000000 2,680元 張庭瑜/臺北 臺北市○○區○○街000號 33 110年1月11日 00000000 2,745元 張庭瑜/臺北 臺北市○○區○○街000號 34 110年1月11日 00000000 4,719元 張庭瑜/臺北 臺北市○○區○○街000號 35 110年1月11日 00000000 3,311元 王君茹/李耀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 共計 36萬4,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