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汪佳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佳錦 選任辯護人 吳俊芸律師 魏大千律師 被 告 應永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4095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112年度壢簡字第12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乙○○均受雇於汪敬倢,負責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0號工地(下稱本案工地)內從事發電機配管工作,詎 其等竟在本案工地為下列行為: ㈠、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 2月26日14時50分許工作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一所示統營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營公司)所有之電纜線,得手後將竊得之電纜線均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本案貨車)運離現場,載至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 00號之金德行回收場,變賣予不知情之林鴻文,而獲取新臺幣(下同)1萬元。 ㈡、甲○○、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 絡,於111年2月27日10時12分許工作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二所示統營公司所有之電纜線,得手後將竊得之電纜線均置於本案貨車運離現場,載至前揭金德行回收場,變賣予不知情之林鴻文,而獲取1萬5,000元,由甲○○分得7,500元、乙○ ○分得7,500元。 嗣因統營公司工務協理戊○○發覺前揭電纜線遭竊後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統營公司委由戊○○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甲○○、乙○○、辯護 人均未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與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且檢察官、被告2人、辯護人迄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部分聲明異議。又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時具有自然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後述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乙○○於警詢、偵訊、本院訊 問程序、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7至10頁 、第11至13頁、第120至122頁、壢簡卷第121至124頁、本院卷第37至46頁、第146至154頁、第344頁;偵卷第31至34頁 、第120至122頁、壢簡卷第121至124頁、第49至58頁、第231至242頁、第273至276頁、第331至348頁),核與證人汪敬倢、戊○○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21至24頁、 第122頁、第51至53頁、第55至57頁、第122至123頁),並 有桃園市○○區○○○號基地新建社會住宅工統營中路四-電纜失 竊數量、監視器擷圖照片、統營公司電纜線失竊統計表、統營公司112年9月13日統112函字第0707091301號函暨所附臨 時電盤位置、電纜佈設路徑圖及報價單在卷可佐(見偵卷第61頁、第67至84頁、第143頁、本院卷第97至118頁),堪認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而足採信。綜上所述,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本案2次犯行及被告乙○○本案犯行 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甲○○就上述犯罪事實一㈡所載犯行,與乙○○間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甲○○就上述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壯,本應思以 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為圖不勞而獲,而分別為本案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惟念渠等始終坦承所犯,被告甲○○更與告訴人統營公司達成和解,賠 償告訴人統營公司因本案所受之損失,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被告甲○○匯款紀錄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471至472頁、第505 頁),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2人分別如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及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從事水電臨時工之職業、月收入約3、4萬元之經濟情況、未婚、扶養2名為 成年子女、與女友、未成年子女同住之家庭情況(見本院卷第153頁、第497頁)及其經診斷患有高血壓、高血脂、法布瑞基帶原之疾病,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463頁)等一切情狀,就被 告甲○○本案2次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乙○ ○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從事水電之職業、已婚、家中有癱瘓之母親、2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 之家庭生活情況(見本院卷第49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並就被告甲○○本案所犯2次犯行之犯罪時 間、類型、行為態樣及動機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㈤、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辯護人固為被告甲○○之利益請求給予被告甲○○緩刑之諭知, 惟查被告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壢交簡 字第263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9年10月8日判決確定 ,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緩刑宣告要件不符,自無從為 緩刑之諭知。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甲○○因本案竊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電纜線,變賣之1萬元、 及因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電纜線變價所得之7,500元,業據 其於偵訊時供承不諱(見偵卷第121頁),均為其犯罪所得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及追 徵,然被告甲○○已於本院審理時將和解款項25萬元賠付予告 訴人統營公司,業如前述,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此部分既已經合法發還告訴人,即不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乙○○因本案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電纜線變價所得之7,500 元,業據其於偵訊時供承不諱(見偵卷第121頁),為其犯 罪所得,且未據扣案,爰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 為,另竊取勝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勝驛公司)所有如本判決附表三所示之物,被告甲○○、乙○○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 ,另竊取勝驛公司所有如本判決附表四所示之物。因認被告甲○○就犯罪事實欄㈠、㈡亦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㈡亦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再 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乙○○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2 人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證人丁○○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及勝驛公司提出之勝驛公司電纜線失竊數量統計表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甲○○雖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載時地竊取電 纜線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竊取勝驛公司所有電纜線犯行,辯稱:勝驛公司部分伊沒有竊取等語;被告乙○○雖坦承有 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時地竊取勝驛公司所有電纜線之事實,然查: ㈠、證人即於案發時為勝驛公司之專案經理丁○○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勝驛公司主要於本案工地負責電器工程,統營公司是負責臨時水電,2家公司使用之電纜線完全不一樣,統營公司 使用的電纜線大部分是1條多芯,就是1條電纜線裡面包出來3條或4條,但是勝驛公司是整捲的單芯線,2種電纜線從外 觀上就可以看出不一樣,如果整捲新的,就是勝驛公司的;勝驛公司、統營公司置料區不在同一處,統營公司會將電纜線放在汽車車道下到地下1樓左前方位置,即卷附之監視器 畫面位置;雖然卷內監視器只能看到統營公司置料區,但監視器畫面內可見被告2人用推車載運之一捲一捲的,整捲新 的,因為統營公司不會有,都是勝驛公司的,應該是從勝驛公司的置料區搬運過來的;勝驛公司約每月會盤點一次現場之電纜線數量,本案伊等係於3月1日、2日調取監視器發現 遭竊後,才去統計領料跟實際現場之差額數字,所以其實無法確認哪些為2月26日遭竊,哪些為27日遭竊的等語(見本 院卷第234至240頁),可知勝驛公司並非每日盤點現場貨物與領料間之差額,僅係察覺遭竊盜後始進行統計,是檢察官提出之勝驛公司統計表所載111年2月26日甲○○竊得之電纜線 、111年2月27日甲○○、乙○○共同竊得之電纜線(見偵卷第13 9頁、第141頁)僅得證明迄至111年3月2日進行領料與現場 實際盤點之差額為若干,無從證明該等物分別為被告甲○○於 111年2月26日竊取、被告甲○○、乙○○於111年2月27日共同竊 取,抑或係勝驛公司於000年0月間別因他故而滅失者。 ㈡、且依上開證述內容可知,勝驛公司與統營公司間之電纜線功能不同、自外觀即可區辨,如為一整捲、新的電纜線,即應為勝驛公司所有,然觀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提出之監視錄影器擷圖畫面(見偵卷第67至84頁),僅見被告甲○○於 111年2月26日竊取置放於監視器畫面內之統營公司所有之電纜線、復於同年月27日與乙○○共同竊取置放於監視器畫面內 之統營公司所有之電纜線,未見有何整捲新的電纜線經被告甲○○或被告2人竊取放置於本案貨車車斗內,是證人丁○○之 證述及上開監視錄影器擷圖、勝驛公司電纜線失竊數量統計表均無從為被告2人有竊取勝驛公司電纜線之佐證。而依本 院勘驗之111年2月26日監視錄影器畫面(見本院卷第279至284頁),佐以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勘驗監視器 錄影畫面中持工程用推車之人為伊,另一人為汪敬倢等語(見本院卷第275頁),可知於監視器錄影畫面內時間(下同 )顯示111年2月26日14時24分至25分被告乙○○持工程用推車 ,推車內有一捆白色之物品,並於14時26分許,持推車內之白色捆狀物品離去,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可參,然無從確認推車內之1捆白色物品即為如附表三、四所載之勝驛公 司所有鉅額數量電纜線,亦無從認定被告乙○○爾後即將推車 內之電纜線放置於本案貨車載離現場。況如附表三所載勝驛公司所有之電纜線總長14,300公尺(計算式:4,000公尺+4,300公尺+3,000公尺+3,000公尺=14,300公尺),附表四所載 勝驛公司所有之電纜線總長16,000公尺(計算式:1,000公 尺+4,500公尺+5,000公尺+1,000公尺+2,500公尺+2,000公尺=16,000公尺),然依上開勘驗畫面中顯示被告乙○○所拿取 白色物品及該推車之尺寸,顯無可能為附表三、四所載之電纜線。是本案實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證人丁○○指證被告甲○○ 、乙○○竊取勝驛公司所有電纜線乙情屬實,自無從僅以單以 勝驛公司提出之遭竊統計表及被告乙○○與事實不符之自白, 遽認被告2人另有竊取勝驛公司所有電纜線之行為。 ㈢、又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甲○○竊取之如附表三所示 之電纜線數量及被告甲○○、乙○○共同竊取之如附表四所示之 電纜線數量,佐以卷附之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600V聚氯乙烯絕緣電線構造表、600V交連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纜構造表(見壢簡卷第73至75頁)可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指意旨被告甲○○於111年2月26日竊取之勝驛公司所 有電纜線共2,352.5公斤(計算式詳如附件)、被告甲○○、 乙○○於111年2月27日共同竊取之勝驛公司所有電纜線共3,80 8公斤(計算式詳如附件),而觀諸前開監視錄影器畫面擷 圖結果可知,無論係被告甲○○於111年2月26日之竊盜犯行, 抑或係被告甲○○、乙○○於111年2月27日之竊盜犯行,均係由 被告以人力徒手之方式,將電纜線搬運至本案貨車之車斗內,殊難想見常人1人或2人得僅憑人力於1日之內搬運高達2,352.5公斤、3,808公斤重量之電纜線。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意旨徒以勝驛公司提出之單據,遽謂被告2人分別有竊取勝 驛公司所有如附表三、四所載之物,尤嫌速斷。 五、綜上,檢察官所舉前開事證,經綜合評價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甲○○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於111年2月26日竊取勝驛公司所有如附 表三所示之物、被告甲○○、乙○○共同於111年2月27日竊取勝 驛公司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之犯行,本院尚無從形成此部分有罪確信之心證。是以,被告甲○○、乙○○是否有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意旨所指另有竊取勝驛公司所有電纜線之犯行,容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揆諸前揭說明,要屬不能證明其犯罪,自應就被告甲○○、乙○○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為接續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謝咏儒、袁 維琪、李佩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11年月2月26日甲○○竊得之物 編號 被害人 遭竊品名 遭竊數量 1 統營公司 38平方/4C電力電纜 約300公尺 2 14平方/4C電力電纜 約200公尺 3 8平方/4C電力電纜 約400公尺 4 5.5平方/4C電力電纜 約250公尺 5 50平方/4C電力電纜 約1,000公尺 附表二:111年2月27日甲○○、乙○○竊得之物 編號 被害人 遭竊品名 遭竊數量 1 統營公司 38平方/4C電力電纜 660公尺 2 14平方/4C電力電纜 520公尺 3 8平方/4C電力電纜 560公尺 4 5.5平方/4C電力電纜 110公尺 5 50平方/4C電力電纜 800公尺 附表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甲○○於111年2月26日竊取之勝 驛公司所有電纜線 編號 被害人 遭竊品名 遭竊數量 價值 (新臺幣) 總價值 (新臺幣) 1 勝驛公司 電線及電纜,600V聚氯乙烯絕緣體,絞線,35㎜² 4,000公尺 53萬6,000元 123萬1,400元 2 電線及電纜,600V聚氯乙烯絕緣體,絞線,30㎜² 4,300公尺 46萬4,400元 3 電線及電纜,600V聚氯乙烯絕緣體,絞線,14㎜² 3,000公尺 10萬5,000元 4 電線及電纜,600V交連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耐熱電力電纜,單心,8.0㎜² 3,000公尺 12萬6,000元 附表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甲○○、乙○○於111年2月27日竊取勝驛公司所有電纜線 編號 被害人 遭竊品名 遭竊數量 價值 (新臺幣) 總價值 (新臺幣) 1 勝驛公司 電線及電纜,600V聚氯乙烯絕緣體,絞線,50㎜² 1,000公尺 18萬3,000元 155萬1,500元 2 電線及電纜,600V聚氯乙烯絕緣體,絞線,38㎜² 4,500公尺 60萬3,000元 3 電線及電纜,600V聚氯乙烯絕緣體,絞線,30㎜² 5,000公尺 54萬元 4 電線及電纜,600V聚氯乙烯絕緣體,絞線,22㎜² 1,000公尺 5萬4,000元 5 電線及電纜,600V聚氯乙烯絕緣體,絞線,14㎜² 2,500公尺 8萬7,500元 6 電線及電纜,600V聚氯乙烯絕緣體,單心,8.0㎜² 2,000公尺 8萬4,000元 附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指意旨被告甲○○於111年2月26日竊取之勝驛公司所有電纜線重量: 編號 被害人 遭竊品名 遭竊數量 單位重量(KG/Km) 遭竊之重量(計算式:遭竊數量×單位重量) 1 勝驛公司 電線及電纜,600V聚氯乙烯絕緣體,絞線,35㎜² 4,000公尺 無資料 - 2 電線及電纜,600V聚氯乙烯絕緣體,絞線,30㎜² 4,300公尺 335 4.3公里×335KG/Km=1,440.5公斤 3 電線及電纜,600V聚氯乙烯絕緣體,絞線,14㎜² 3,000公尺 170 3公里×170KG/Km=510公斤 4 電線及電纜,600V交連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耐熱電力電纜,單心,8.0㎜² 3,000公尺 134 3公里×134KG/Km=402公斤 合計總重量:2,352.5公斤 (計算式:1,440.5+510+402=2,352.5公斤)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指意旨被告甲○○、乙○○於111年2月27日共同竊取之勝驛公司所有電纜線重量: 編號 被害人 遭竊品名 遭竊數量 單位重量(KG/Km) 遭竊之重量(計算式:遭竊數量×單位重量) 1 勝驛公司 電線及電纜,600V聚氯乙烯絕緣體,絞線,50㎜² 1,000公尺 535 1公里×535KG/Km=535公斤 2 電線及電纜,600V聚氯乙烯絕緣體,絞線,38㎜² 4,500公尺 430 1.5公里×430KG/Km=645公斤 3 電線及電纜,600V聚氯乙烯絕緣體,絞線,30㎜² 5,000公尺 335 5公里×335KG/Km=1,675公斤 4 電線及電纜,600V聚氯乙烯絕緣體,絞線,22㎜² 1,000公尺 260 1公里×260KG/Km=260公斤 5 電線及電纜,600V聚氯乙烯絕緣體,絞線,14㎜² 2,500公尺 170 2.5公里×170KG/Km=425公斤 6 電線及電纜,600V聚氯乙烯絕緣體,單心,8.0㎜² 2,000公尺 134 2公里×134KG/Km=268公斤 合計總重量:3,808公斤 (計算式=535+645+1,675+260+425+268=3,808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