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8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胡尚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尚騫於民國111年8月1日凌晨2時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中美店內,因商品結帳細故而與告訴人即該店店員杜孟鴻理論,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對告訴人出言辱罵「你他媽雞巴你怎麼會去陷害我」、「你白癡哦,重點是你要告訴我我有沒有偷拿東西」、「你腦子有洞我知道,所以我才解釋給你聽」等語,足以貶損杜孟鴻之人格。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該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