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默犇國際有限公司、詹杰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默犇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兼 代表人 詹杰儒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調偵字第86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智簡7號)後,本院復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杰儒係加盟址設桃園中壢區中央東路31號「孫東寶牛排」中壢中央東店(商業登記資料為「默犇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廢止登記)之負 責人,明知附表所示歌曲,係由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享有專屬授權之音樂著作,未經其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播送。詎被告詹杰儒竟基於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10年3月7日下午5時10分許,即上開牛排店對外營業時間,在上開牛排店之顧客用餐區域,透過餐廳設置之音響等擴音設備,擅自公開播送如附表所示之歌曲,供不特定前往用餐之顧客聆聽,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詹杰儒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默犇國際有限公司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罰金刑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告訴被告詹杰儒、默犇國際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詹杰儒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被告默犇國際有限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罰金,上開二罪,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 對被告詹杰儒、默犇國際有限公司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依上述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李佳紜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歌曲名稱 作詞 作曲 授權範圍 1 COCONUT TREE 唐仲彣、高爾宣、洪乙玲、婁峻碩 唐仲彣、高爾宣、洪乙玲、婁峻碩 詞曲全部 2 WATERMELON 同上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