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黃志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7號 附民原告 黃志騰 劉燕豔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附民被告 許智翔 邰利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智 附民被告 元鼎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元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相關刑事案件:112年度桃交簡 字第9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