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葉景棋、謝奉錫、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林村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葉景棋 被 告 謝奉錫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