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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謝順輝呂秉炎古御詩
  •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 原告
    葉景棋
  • 被告
    謝奉錫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葉景棋 被 告 謝奉錫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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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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