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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鄭吉雄羅文鴻姚懿珊
  • 法定代理人
    江偉立

  • 原告
    思博特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莠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思博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偉立 被 告 王莠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請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因此,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免訴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王莠棋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而原告起訴時未依刑事訴訟第503條 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審理,是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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