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6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鍾秉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13日112年度壢簡字第1777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
112年度速偵字第340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603號竊盜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但該日適逢康芮颱風來襲,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