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1號
- 原告
- 紐約大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江在展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復律師
- 被告
- 邱淑佳
- 被告
- 家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張永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簡上字第3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1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簡上字第3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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