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龍昊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 告 龍昊辰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簡字第356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及損害賠償數額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