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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60號

聲請補發判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大鈞曾煒庭徐漢堂

聲請人
邱美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邱伯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0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聲請補發判決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邱美榕之聲請意旨略以:我是本院110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案件(下稱本案)的被告邱伯勝的母親,我想要請本院補發本案第一審判決書等語。

二、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27條第1項及第31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院接獲本件刑事聲請補發狀時,狀內之聲請人欄位所列之人係「邱伯勝」,卻也有寫「法定代理人:邱美榕」,狀末之具狀人欄位更僅寫明「邱美媛」,則提起本件聲請之人為誰,未臻明確。嗣經本院向聲請人本人確認該狀是聲請人所提,並非邱伯勝(已成年),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考,且參照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邱伯勝目前在監服刑中,應無跳過監所長官而在外以自己名義提出聲請之可能,堪認本件聲請之聲請人僅有邱美榕。

㈡聲請人並非本案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告訴人、告發人,亦非其他受裁判之人,有本案第一審判決書附卷可參,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給該判決正本,與上開規定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㈢本案第一審判決係屬公開之判決,上網至「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就可查得,是聲請人若需該判決內容,上網查閱即可,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60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發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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